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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9 

各市(州、林区)教育考试机构、主考学校、助学机构:

根据国家、省关于自学考试专业管理、社会助学等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市州考试机构、主考学校、助学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我院修订《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为《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2018年12月21日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自学考试专业是开展自学考试教育的基本组织形式。为了完善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制度,加强自学考试的专业建设与管理,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教职成厅[2018]1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等,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规范专业管理程序,注重专业开考效率。

第三条 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负责指导全省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工作。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自学考试专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本省自学考试专业分为“面向社会开考专业”和“社会助学专业”两类。

面向社会开考专业:面向通过个人自学方式报考自学考试、获取自学考试学历文凭的学习者开设的专业。

社会助学专业:面向参加主考学校举办的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助学班的学习者开设的专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教育考试院登记注册的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

第六条 市州教育考试机构是本地区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相关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根据本省面向社会开考专业清单,指导个人自学的考生选择报考专业,解答本地区考生关于专业计划、停考专业、变更专业等业务的咨询。

第七条 主考学校是社会助学专业登记工作的主体。主考学校负责本校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的登记工作,对本校主考专业的助学机构的助学资质进行核查,负责本校主考社会助学专业的师资培训和选派、专业教学计划落实的督导工作。

助学机构负责向主考学校提出开展相关专业的助学申请,接受主考学校对相关资质条件的核实,接受主考学校对其助学专业的管理和督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应助学类型的生源,做好考生的专业助学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专业开考

第八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本省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需要对本省开考专业实行动态目录管理,每年一月份前发布当年自学考试新生注册专业目录,包括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目录和社会助学专业目录,每年根据新生注册规模及分布、市场需求、助学规范管理需要动态调整专业目录。

第九条 在本省内开设自学考试新专业,原则上均应面向社会开考;一并面向社会助学多元开考的,相关主考学校须共同参与专业建设。

第十条 开设新专业,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主考学校根据需求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新开考专业意见和建议,新开考专业一般应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中选定;

(二)省教育考试院协调有关主考学校组织开展拟开考专业调研论证,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完整的专业考试计划,包含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学历层次与规格、考试课程与学分、实践性环节学习考核要求、主要课程说明、课程教材及参考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

(三)省教育考试院通过信息系统向全国考委提交专业考试计划和调研论证有关说明材料完成专业登记;

(四)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告新开考专业有关信息,包括专业类型、主考学校、专业考试计划、开考时间等信息。

第三章 专业主考学校

第十一条 承担本省自学考试专业主考学校的须具有相应专业的师资力量,设有自学考试的办事机构并配备相应专职人员,有保证实践课程考核和实践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和措施,且本校全日制已开设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我省社会助学专业的普通高校,必须原已成为相应专业的主考学校;主考学校要新增主考专业,须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新增或新开自学考试主考专业的申请,由省教育考试院启动专业主考学校的遴选程序。

第四章 面向社会开考专业

第十三条 考生报考我省面向社会开考专业,仅限报考时已开考专业;已停考专业的考生继续报考自学考试的,应转入现开考专业,原已考课程按照有关规定能够学分顶替或课程顶替的可以继续使用,不符合学分顶替或课程顶替的合格课程存入考生的成绩账户,作为考生的课程学习证明。

第十四条 承担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主考学校,可同时开展其主考的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全日制(部属高校除外)或非全日制助学。

第五章 社会助学专业

第十五条 社会助学专业实行年度登记制,每年3月份之前登记上半年社会助学专业,9月份之前登记下半年社会助学专业。主考学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社会助学专业目录,开展社会助学专业的申报。申报结束后,结合当次注册工作的开展,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当次各主考学校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结果及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社会助学专业登记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社会助学形式分为全日制助学和非全日制助学。学历层次分为专科、本科。

(一)全日制助学类型:全日制专科、全日制专升本、全日制专本连读。

(二)非全日制助学类型:非全日制专科、非全日制专升本。

助学形式、学历层次、助学类型据我省自学考试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和更新。

第十八条 主考学校须结合不同助学形式、助学类型的专业登记对象、生源对象和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层次、自学考试主考专业层次开展专业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 全日制助学专业登记对象:经全国考委或省考委批准的自学考试主考学校(不含部属高校、军事院校)、以及报经主考学校同意合作开展全日制助学班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

全日制助学专业生源对象:具有脱产学习条件,能按要求参加全日制学习,具有一定学习能力的社会公民;参加全日制专升本学习的,还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

第二十条 非全日制助学专业登记对象:经全国考委或省考委批准的自学考试主考学校(不含军事院校)。

非全日制助学专业助学机构:报经主考学校同意合作开展非全日制助学班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

非全日制助学专业的生源对象:专科生源对象为具有一定学习能力的社会公民;专升本、本科(第二学历学位)生源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序列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社会公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的在读生。

第二十一条 主考学校登记的社会助学专业层次必须符合本校自学考试主考专业层次。登记的社会助学专业和专业层次应是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已经开设了相同或相近专业,本科层次还必须具备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程序有:公布专业目录、主考学校网络申报、提交书面材料确认、登记结果确认和公布。

(一)公布专业目录: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本省开考专业清单,结合市场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公布当年度的社会助学专业目录。

(二)网络申报:主考学校根据专业开设情况、办学条件、办学特色以及登记专业的助学机构等,从当年度的社会助学专业目录中选择适合开考、符合专业登记条件的专业,通过“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

(三)书面材料确认:主考学校将书面申报材料提交省教育考试院进行确认。材料包括:

1.申办报告。主考学校提交以学校名义正式行文的社会助学专业申办报告,讲明申办专业、拟招生人数、规范管理措施等。

报经主考学校合作举办全日制助学班的助学机构,除申办报告外,还须提供主考学校以学校名义行文的,同意与助学机构共同举办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的公函,并讲明履行相关助学职责。

2.附件材料

(1)全日制助学:学校分管领导签名、学校盖章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规范办学行为承诺书》(附件1);《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专业申报表》(附件2、附件3)》;《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教学计划安排表》(附件4)。

(2)非全日制助学:学校主管领导签名、学校盖章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规范办学行为承诺书》;《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专业申报表》(附件5);《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举办情况一览表》(附件6);《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教学计划安排表》;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助学机构“办学许可证”或相关批文。

(三)专业登记确认: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学校规范办学情况、师资力量、历年注册规模、自学考试工作任务承担、考试经费缴纳、考风考纪执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专业登记的确认。

(四)公布专业登记结果:省教育考试院公布当次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结果及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管理:

(一)主考学校开展社会助学的,以及报经主考学校同意合作举办全日制助学班的助学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当次专业登记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二)不在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当年度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目录内的专业一般不予登记,确需增补目录以外的专业,须提交相关论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相关学校、助学机构未按规定进行专业登记,或存在弄虚作假、随意申报等问题的,省教育考试院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试行办法》提请教育行政部门暂停其招生或取消其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资格。

第六章 专业停考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全国考委停考专业的要求和本省实际情况,可对本省已开考专业做停考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专业停考后不再接受新生注册,设立两年的停考过渡期,继续安排该专业的课程考试,并为符合条件的在籍考生办理毕业证书;停考过渡期满后不再颁发该专业的毕业证书,特殊情况可顺延不超过2年颁发毕业证书。

已停考专业未获得毕业证书的在籍考生,其停考专业的已合格课程可用于其他正在开考的专业,具体使用条件应符合其他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并符合我省专业停考过渡的有关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 本办法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鄂考院[20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