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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考核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9-04-02 

湖北工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考核工作细则

根据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发布的鄂自考〔2018〕9号《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考核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考核(以下简称实践考核)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专业规范要求和课程考核目标,对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

第二条 实践考核包括实行学业综合评价课程的实践(技能)考核、考核评价方式为实践(技能)考核的课程考核、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

  第三条  实践考核必须坚持标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校的工作内容:

1.负责本校主考专业实践考核的宣传、咨询等工作;根据专业考核计划要求和考核大纲,制定本校主考专业考核实施细则。

   2.负责按规定时间向省教育考试院申报实践考核实施方案。

3.负责实践考核的命题工作。

4.负责选聘并培训考核老师。

5. 负责组织报名,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评定考核成绩。

6.负责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实践考核成绩。

7. 负责建立考籍档案。

8.负责完成省教育考试院交办与实践考核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组织实施考核的前半年,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如下材料: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考核实施细则。

校成立实践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校(院)长及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实践考核必须依据考核大纲制定实施细则,并提前半年公布。内容一般包括:报名与考核安排、考核方式、命题与成绩认定等其它必要的说明。

在实践考核课程考核的前一个月校向省教育考试院申报考核实施方案,其中包括:报名及考核时间、考核地点、预估报考科次、考核课程及组织方案等材料。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方可组织相关课程的报名和考核工作。

 考核教师选聘及培训。各专业(课程)应建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本专业(课程)的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考核教师由专业(课程)考核小组组长提名,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并通过后,方可参与本专业(课程)的考核工作。

考核教师的选聘条件: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

报名

1. 报名条件

考生参加某一课程实践考核理论上应在理论知识学习完成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考核。

   2. 报名时间

各专业的实践考核课程报名时间在《湖北省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生服务平台)上提前公布。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报名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面向主考学校(含全日制助学班、衔接教育)开考专业的报名时间,由校公布,上半年一般在2月-4月,下半年在8月-10月。

3. 报名

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报名统一在考生服务平台网上报名。面向主考学校(含全日制助学班、衔接教育)开考专业的报名由校统一组织,采用网上报名和集中报名相结合方式进行,助学单位可集中进行集体报名

 考核方式

实践考核课程根据专业和课程大纲的不同,一般分为实践课程、推荐课程、技能考核、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综合作业、毕业考核等。具体考核方式根据课程性质分为上机考核、实验报告、设备操作、现场制图、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答辩等。

第十条  考核地点

实践考核地点,一般设在校。助学单位具有实践考核条件的可以适当的将考核地点设在助学单位,或者设在科研及大型企事业单位等实践考核基地。

第十一条  考核时间

考核时间一年两次,上半年在4月,下半年在10月,具体时间以实践课程考核方案为准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报送

1.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分,成绩包含总分及依据考核实施细则认定的考生成绩的各项得分及比重。

2. 实践考核结束两周内,校通过《湖北省自学考试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成绩

3. 实践考核成绩报送提供《实践考核成绩册》(一式二份)。《实践考核成绩册》经省教育考试院和主考学校双方盖章后,各留存一份存档。

第十三条 成绩存档

考核后的档案材料由校存档备查,直至考生毕业一年后方可销毁。考核档案材料包括:考核大纲、出勤记录、平时作业、评分记录、考核试卷、《实践考核成绩册》和其他考核材料等。

第四章  考核纪律

   第十四条  任何接触过考核内容的教师及工作人员须严守考核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题。

   第十五条  有直系亲属参加考核的教师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其直系亲属参加的有关专业(课程)的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严肃考核纪律,对考核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和在考核中不坚持考核标准、徇私舞弊及其他违反考核细则的考核教师及考核工作人员将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湖北工业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