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
课程学业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加强学习过程的指导、管理、考核和评价,对于改善学习效果、提高学习质量、探索自学考试多元化评价方式改革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条 为构建完整、系统的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体系,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思维能力等综合素质,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教考试[1996]3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助学综合评价标准体系(试行)》(考委办函[2013]9号)、《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鄂教高[2011]1号)和《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概念说明:
(一)学业综合评价: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课程培养目标为依据,对参加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考生,对其学习过程以及学习结果进行量化考核,并评定课程成绩的一种多元化评价方式。
(二)助学方式:包括课堂面授、网络课件助学。
课堂面授:集中组织考生在固定地点,由授课教师在课堂上对知识点进行讲授。
网络课件助学:助学机构利用网络技术和课件资源,在统一网络学习平台上,组织考生集中或分散地学习、练习、测评、互动答疑等。
(三)考核评价方式: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过程评价、技能考核(实践考核)(以下简称“技能考核”)。课程的考核评价方式根据专业考试计划、课程性质设定或调整。
第四条 学业综合评价应遵循教育规律,体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特点,坚持质量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规范。
第五条 实施学业综合评价的自学考试课程成绩根据考核评价方式按一定比例组合而成。具体组成办法按照全国考办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湖北工业大学成立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湖北工业大学分管继续教育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湖北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助学机构的继续教育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湖北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为学业综合评价日常工作机构,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工作。
第七条 湖北工业大学在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校自学考试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的组织与管理工作,是本校主考专业过程评价、技能考核实施与成绩认定的主体,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实施。作为主考学校,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省自考办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社会助学专业课程的过程评价、技能考核实施具体办法,督促本校各助学机构执行;
(二)负责本校社会助学专业课程过程评价成绩、技能考核成绩评定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定本校社会助学专业教学计划,选派师资,督促助学机构开展课堂面授或网络课件助学;
(四)负责对本校社会助学专业过程评价成绩、技能考核成绩进行认定并复查,确认后向省自考办报送;
(五)对本校社会助学专业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的评定过程、评定结果等资料建立档案保管制度;
(六)对过程评价、技能考核成绩评定中发生的违纪作弊事件进行调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省自考办。
第八条 本校归属助学单位负责协助本校完成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助学单位的实际情况,协助本校完成社会助学专业教学计划的编排;
(二)配合本校师资选派,做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工作;
(三)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和本校具体实施要求,协助本校组织开展自学考试课程过程评价、技能考核具体工作,督促学生按时按要求完成过程学习;
(四)在本校指导下,依据省教育考试院和本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考生学业综合评价档案;
(五)协助本校进行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的成绩评定;
(六)协助本校报送过程评价、技能考核成绩数据和材料,接受本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检查。
第三章 课程范围、助学方式
第九条 实施学业综合评价课程,是通过课堂面授、网络课件助学等方式开展了社会助学活动、实施了教学过程评价或在助学过程中实施了技能考核的自学考试课程。
第十条 我校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实行课堂面授为主,非全日制助学实行网络课件助学为主,课堂面授为辅。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方式含技能考核的,其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实践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过程评价内容及评定标准细则
第十二条 采取课堂面授形式助学的课程,其学业综合评价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其中:课程学习40%;平时作业30%;综合测验30%。
第十三条 课程学习40%,包括政治思想品德和到课率两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政治思想品德占学业综合评价成绩的20%,考核内容包括: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要求上进;
2.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考试不作弊;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4.坚持体育锻炼,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
5.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勤俭节约,讲究卫生。
评为优秀等次记20分;优良等次记18分;合格等次记16分;基本合格等次记14分;有违法、违纪行为者记0分。
(二)到课率(按每门课程学时数计算)占学业综合评价成绩的20%,其计分方法如下:
1.到课率达到95%及以上记20分;
2.到课率达到85%及以上记18分;
3.到课率达到75%及以上记16分;
4.到课率达到65%及以上记14分;
5.到课率达到55%及以上记12分;
6.到课率不足55%记0分。
第十四条 平时作业30% ,从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其它方面进行评定。
(一)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课后单元作业90%及以上并达到合格要求记30分;
(二)完成作业量80%及以上并达到合格要求记28分;
(三)完成作业量70%及以上并达到合格要求记26分;
(四)完成作业量60%及以上并达到合格要求记24分;
(五)完成作业量50%及以上并达到合格要求记22分;
(六)完成作业不足50%记0分。
撰写老师布置的论文、调查报告;参加老师安排的课外实习实验活动;参与老师安排的课题研究或科研活动等可作为课后作业记分。具体标准由任课老师制定。
第十五条 综合测验30%,其评定标准如下:
(一)每门课程进行一次结业综合测验,测验时间为2个学时;
(二)测验的成绩占学业综合评价成绩的30%,测验试卷按100分计算,按实际测验所得成绩乘以30%计分;
(三)未参加测验的考生,综合测验成绩记0分。
第十六条 网络课件助学的过程评价
课程学习(40%):根据考生在线学习的登录次数、学习时长、知识点学习、答疑讨论、在线测试等情况综合评定。
平时作业(30%):考生在线完成阶段作业情况。
综合测评(30%):在线参加综合测评,根据综合测评最优成绩计分。
网络课件助学的过程评价成绩由学校按评价标准,依据在线学习平台记录生成成绩。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湖北工业大学和助学单位按省自考办要求建立学业综合评价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课堂面授助学方式的档案包括:
(一)课程学习情况记载(由助学机构存档);
(二)综合测验试卷(由湖北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存档);
(三)《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评定公示表》(附件1)(由湖北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与助学机构分别存档);
(四)《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报表》(见附件2)(由湖北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存档);
第十九条 网络课件助学助学方式的档案包括:
(一)在线学习、练习、测评等记录(助学机构存档);
(二)综合测验平台记录(助学机构存档);
(三)《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报表》(见附件2)(由湖北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存档);
第二十条 考生学习期满,湖北工业大学和助学机构将继续保存考生的学业综合评价相关档案。原则上考生毕业离校三年后,湖北工业大学和助学机构方可销毁考生的学业综合评价相关档案,并做档案销毁备案登记(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过程评价成绩管理档案销毁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 湖北工业大学将学业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范围,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检查,确保学业综合评价工作质量。
第六章 成绩报送及使用
第二十二条 过程评价成绩报送办法:
(一)向省自考办报送过程评价成绩的主体为湖北工业大学。
(二)助学单位向湖北工业大学报送《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评定公示表》(见附件1)纸质版和excel电子版各一份,湖北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通过“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将过程评价成绩导入系统,经系统基本校验后,打印过程评价成绩报表一式两份,相关人员签字、继续教育学院盖章后存档并报送省教育考试院确认。
(三)湖北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根据考生当次报考自学考试课程情况,在自学考试统考结束前报送过程评价成绩,逾期省自考办不再接收成绩。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校不接受过程评价成绩:
(一)准考证号、专业代码、课程代码、成绩等不符合信息标准的;
(二)助学方式为课堂面授但实际面授学时未达到课程学分相应学时要求、未按规定流程进行考核,随意给分的;
(三)弄虚作假,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成绩未通过“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进行验证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签字(盖章)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时间报送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助学机构在学业综合评价管理中违反规定的,省教育考试院和湖北工业大学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学业综合评价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工业大学自考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评定公示表
附件2: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报表
附件3: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成绩管理档案销毁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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